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D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赤峰市松山区赤水线通往干沟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KM路段处,与相向行驶孙某某驾驶的蒙D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相撞,发生致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8.725mg/100ml。系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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