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巷**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 月13 日21 时16 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E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东方广场路段被通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值为9 7 . 7mg / 100ml ,随后将其送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 3. 1 mg /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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