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自遂宁市船山区***街行驶至**路**队附近,遇交警设卡检查,后被挡获归案。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情节较轻,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