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航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黑色豫A*****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033县道君赵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2.0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拟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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