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5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矿业职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住包头市九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添漫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210国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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