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与朋友饮酒后,驾驶渝B8****小型轿车往大渡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国城后门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对赵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将赵某某带至九龙坡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4mg/m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记录及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笔录及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辨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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