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0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湘D*****的棕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往牛市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113mg/100ml和 93.2mg/100ml,赵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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