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村**屯,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道区四通路由西向东行驶东河东路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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