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9时许,赵某某驾驶甘ED*****号小客车,由东江镇驶往桔柑乡方向,行驶至武都区长江大道栈道湾被交警依法检查时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用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经对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2.5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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