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专科毕业,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0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航空路由北往南行驶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赵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1.24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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