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暂住靖江市**开发区**园区**村**圩**号(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庄**村**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生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旺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22时37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汽车照片等物证;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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