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高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同年12月2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经高县羊田乡光辉村村道往光辉村村公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光辉村村公所门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赵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经抽取赵某某血样送至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