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5********,畲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麻江县谷硐镇翁牛村吃饭时饮酒,之后驾驶贵J8****号小型轿车由谷硐镇往麻江方向行驶,16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麻白线0Km+300m处时,被正在执勤的麻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为查明案情,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带赵某某到麻江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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