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乡,现住抚远市前哨农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抚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抚远市寒葱沟镇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抚远市寒葱沟镇加油站疫情检查卡口检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黑D****1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并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到寒葱沟派出所,将赵某某带走。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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