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40********,汉族,中专,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3时05分,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7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在明某某爱琴海礼仪厅门前,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5.87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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