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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地区肇东市五里**镇**村**屯**号,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北侧时被交警查获。经对赵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6±4.4mg/100ml。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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