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学校**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下午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榕江县**学校**宿舍吃饭,席间赵某某喝了山西汾酒大约一至二两。饭后,赵某某驾驶其湘J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榕江县**往榕江**方向行驶,于20时38分行至**道800m(**路段)处时,被正在设卡的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后执勤民警带赵某某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封装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8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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