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区**大道**号**幢**单元**室。2021年1月18日,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5****小型轿车行驶至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电信局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人车合影照片、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本案扣押财物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