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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屯**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3日21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海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薛庄村至展营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93.8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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