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西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镇**村委**组,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街**号,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2.30mg /100ml)驾驶一辆豫Q70****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海霞桥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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