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5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街道**宅**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朋友程某某等人在义乌市**街道**宅**街**号的**饭店吃晚饭,期间其自己喝了3瓶大瓶的雪花啤酒。同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浙G6****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至东阳市,途经义乌市**街道**路**村前地段时,碰撞由雷某某驾驶因单方事故停在事故地段的湘EF****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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