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赵某某酒后驾驶川LJ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方向沿乐井路往全福镇方向行驶,00时10分,当该车行驶至乐井路1KM公墓一高庙山村路口乐井路8KM+600M处时,所驾车辆驶出驶入路面外荒草地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科所【2020】毒戒字第02076号)》证明了所送检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5.9mg/100ml。2020年3月17日,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102120200000036号)》认定:当事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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