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07月3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A*****的长城牌小型轿车行至宜良至狗街2公里300米处时,被宜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81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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