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79********,汉族,中专,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组**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0时58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75.6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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