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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新大桥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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