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7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 月11 日00 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8. 9mg/lOOml)后,驾驶灰色“帕萨特”牌蒙A6****号小型轿车,沿稀土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民族西路交叉口南200 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