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2时27分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Q****号小型汽车沿青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山路与合作道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赵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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