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019880********,汉族,小学肄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因提供赌博机进行赌博,被集宁区公安局处以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P****号小型轿车沿民族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稀土大街交叉路口南20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09.5(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情节,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到案情况、人口(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丁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血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