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喝酒后驾驶粤C0****乘搭被害人刘某某等人从博罗县罗阳街道东山公园沿商业街往小金口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罗阳街道体育大道路段撞到淤泥导致车辆侧翻,发生致使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电话1393766****报警。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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