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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8 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8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2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桃源路至致和门立交桥匝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越山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1.3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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