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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7********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别墅**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1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21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滨江东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鹿场处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6.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经过。

2.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赵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2)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赵某某在滨江东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满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的经过

(3)工作纪实。证实:赵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21时3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在滨江东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满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5mg/100ml。

(4)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赵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

(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赵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21时39分在吉林市四六五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赵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号牌为吉B****1号机动车的车主是赵某某。

(10)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证实:未查询到赵某某的前科劣迹。

(11)从轻处罚申请书、单位工作表现证明(提交材料)。证实:赵某某本人深感悔恨,请求从轻处理。赵某某工作表现良好,日常遵纪守法,单位请求从轻处理。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6.9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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