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某某行政村某某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浙FV0****小型轿车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大道北区行驶至该镇水马南苑小区,停车后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而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