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4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体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体育大道与英雄广场东侧匝道路口向东20米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防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8.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赔偿事故损失。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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