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在大荔县**镇街道**饭店吃饭期间,赵某某喝啤酒3瓶左右,21时许,赵某某被其妻冯某某驾驶陕E****9奔腾牌轿车载回**小区后,赵某某准备去**广场小吃街,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9奔腾牌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超过醉酒标准,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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