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其朋友杨某某等人在大荔县**路**小区对面**店吃饭喝酒,期间赵某某饮用啤酒3瓶和白酒1两。当日晚23时许,赵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9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杨某某,从**路前往**镇途中,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1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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