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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9********,小学文化,群众,个体快餐店。住天津市北辰区**园**(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2020年10月17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8”号灰色“东风牌”轻型封闭性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运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泰来西道交口以北200米处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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