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河北省邯郸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乡**园**号楼**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5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自本市西青区于台村出发,沿津涞路行驶至凌宾路,后沿凌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凌奥综合市场门前,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南马路大队民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9.2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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