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3日15时许,酒后驾驶小汽车(车牌号为冀R****5),从蓟州区杨津庄镇代庄子村出发,沿军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鲁庄子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5mg/100ml。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首到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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