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汉族,高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奉新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家吃午饭喝了四瓶啤酒,之后驾驶赣******小型轿车从奉新县**前往**路,14时19分许,行驶至奉新县**镇**路段,被奉新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其醉酒驾车。经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09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95.09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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