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的小型汽车,沿临泉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路**路交叉口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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