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号**栋**单元106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皖******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太和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旧县**段时,由于疏忽观察,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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