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江苏省淮安市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路**号**号楼**室,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50米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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