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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无为市**镇“****”小区附近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北路路段处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涉案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类的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收据、证明、无为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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