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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客车上路,行驶至灵璧县**镇**街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为125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7.2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经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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