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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2019,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钱诚,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淮河大道金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89.0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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