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2019,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区**新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钱诚,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淮河大道金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89.0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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