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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21987********,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在南阳市宛城区**乡卫生院工作,住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RRE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独山大道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九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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