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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本田牌汽车沿黄商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由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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