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49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侯镇府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府台路与大沂路路口东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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