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室,居县随官屯镇文昌苑社区2号楼3单元902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巨野县光明路立交桥处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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