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6时37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平阴县**街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带其至中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8月3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4±4.3mg/100ml,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3日赵某某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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