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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村,租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军第960医院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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